地方人大常委会如何从零开始探索执法检查

发布日期:2020-07-06信息来源:灌云人大 浏览次数:7

2019年7月17日,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启动《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执法检查。这是衡阳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首次对该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开展执法检查。

  2019年6月19日至21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赴黔南州、安顺市对贯彻执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推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创百姓富生态美多彩贵州新未来的决议》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2019年5月8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老年人权益保障、科学技术普及、旅游法律法规联合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这是山西省首次以联合方式进行执法检查。

  ……

  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方式,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你知道执法检查的由来吗?毫无经验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如何开展执法检查的?

  雏形初现黑龙江开始探索执法检查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是全国最早探索执法检查的省级人大常委会。

  1981年,为保证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基层,检查执法情况,并督促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采取措施保证法律的执行。

  虽然当时没有用“执法检查”这一称谓,也没有专门针对哪一部法律或法规,但从其形式与内容看,已具备执法检查的“雏形”。 

  辽宁沈阳:对宪法在当地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1982年12月4日,宪法经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1983年,中央印发了彭真同志在中央政法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的讲话要点,辽宁省委也发出通知,要求检查宪法执行的情况。随后,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宪法在当地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1983年5月中旬开始,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历时一个月,对宪法在当地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通过对宪法在该市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在社会上宣传宪法,动员群众学习、掌握和维护宪法,同侵犯公民权利和其他违宪行为进行有效的斗争。同时,监督纠正一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违法问题,使他们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在各项工作中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如何破解“难题”? 

  对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来说,执法检查是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再加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成立时间尚短,如何开展工作也需要研究和积极探索。如何开展执法检查成了摆在沈阳市人大常委会面前的一道“难题”。

  为破解“难题”,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特地请来辽宁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给常委会委员和部分人大代表授课,进行先期培训。

  执法检查开始前,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从市法院、检察院等机关抽调了20 多人组成宪法宣讲小组,深入到全市机关、企业、城镇街道和农村宣传和普及宪法。同时,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带领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深入到全市11 个区、县,104 个公社、镇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汇报会,查阅有关案卷资料等。 

  积累经验,执法检查迅速“成长” 

  1983年6月底,执法检查组向沈阳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我市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宪法正在逐步成为全市人民和各机关、单位行为的共同准则,但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违法问题。报告具体列举了五个方面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对报告进行审议后,当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决议,对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保证宪法贯彻实施提出要求。

  1983年7月,沈阳市开展了以宣传宪法为中心的“法制宣传周”活动。市人大常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分批派出宣传员走上街头、深入企业、厂矿、农村广泛宣传宪法,并连续三年对宪法在当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沈阳市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形式进行了探索,积累了行之有效的方法和宝贵的经验。 

  执法检查在全国“遍地开花” 

  早期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探索和尝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上世纪八十年代期间,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相继对某些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一步步向前走。

  如,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从1985年开始每年组织一次全省范围的执法检查;浙江、江苏等省人大常委会安排听取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海南、青海等省人大常委会还作出了关于开展执法检查的决定。 

  就国家层面而言,执法检查正式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方式之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 

  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内容是检查土地管理法实施情况;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委员长会议通过《关于改进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意见》;

  2006年出台的监督法对执法检查作出专章规定,执法检查的制度机制不断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活动的不断规范化,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示范作用。不少省区市开始以立法的形式,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规范。 

  如,2001年,河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对执法检查的主题作出规定;

  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

  2013年,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条例对执法检查的计划、实施、审议分专章作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