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园区项目准入制建设 提升经济项目建设质量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9-03-11信息来源:灌云人大 浏览次数:36

郑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园区项目准入制度提升经济项目建设质量的建议》收悉,我们认为您就加强园区项目准入提出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监管制度等建议很有针对性,为我县园区项目招引和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思路。下一步,我们将在实际工作中积极落实这些具体措施,推动我县经济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现根据我委职能及县经济开发区、临港产业区、工信局和商务局的协办意见,对建议具体答复如下: 一、加强项目准入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效率   (一)严格工业项目入园标准。入园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规划,达到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关要求。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对“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等工业项目不予供地。国家明令禁止、严格限制的工业项目,一律不得供地。 (二)适当提高工业用地价格。要根据基准地价的更新成果和征地成本适当提高工业用地挂牌价格,各区域工业用地挂牌起始价不能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并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二、严格土地用途管理,实行工业用地退出机制 (一)企业取得土地后两年内,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用地创税率、开竣工时间、投产时间等主要指标经县政府工业项目监管工作小组考核,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按以下方式处理:由园区管委会责令企业在1年之内进行整改;到期整改仍不能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由县政府工业项目监管工作小组将企业违约情况告知自然资源部门,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对企业追究违约责任,土地由政府按企业竞买土地时的价格予以收回,对符合规划的地面建(构)筑物残值进行评估收购,动产部分由企业自行搬迁。 (二)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工业用地,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满2年以上的工业用地依法无偿收回。 (三)在园区内,禁止土地使用者将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确保工业用地在园区的总规模。因城市规划调整需将工业用地变更为非工业用地的,一律由政府收回,并按该区域政府出让的工业用地平均出让价款支付企业土地成本,对符合规划的地面建(构)筑物残值进行评估收购,动产部分由企业自行搬迁。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土地一律依法收回。 (四)由园区管委会加强对企业工业用地转让的管理,企业工业用地转让时其投资额要达到25%以上并形成工业用地条件。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外,可以依法转让。受让方必须符合该地块确定的产业规划要求且工商注册应在项目所在地。以项目为单位整体报批开发的工业项目,其项目用地、地上建筑物均不得分割、转让。 三、建立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奖励机制 园区管委会要大力宣传节约集约用地的目的意义,建立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奖励机制,千方百计采取措施鼓励工业企业做到土地利用率高、按时开工竣工、投资强度大、产出效率高。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企业建多层厂房,对容积率在1.0以上多层厂房项目,园区管委会给予资金奖励,相关部门可共计相关规定给予减免规费的奖励。园区内原有工业企业在原厂房上建多层厂房,也享受同等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 四、加强工业用地监督管理 (一)企业在取得工业用地后,自然资源部门与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将有关工业用地节约集约考核指标载入土地出让合同,作为日后监督管理的依据。 (二)县政府成立由县经信委牵头的工业项目用地监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小组”),由县经信委、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等部门组成。监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委,负责日常事务。 (三)县监管工作小组应建立工业项目用地管理台帐,加强动态监管,督促土地受让人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工业园区土地利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投入产出情况等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县政府。 灌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