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选民登记办法

发布日期:2021-09-30信息来源:灌云人大 浏览次数:8

灌云县选民登记办法

 

2021926日灌云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便于选民登记、核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法律规定,选民是指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根据选举法关于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的规定,可简化登记核对办法。即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新迁入的、恢复行使政治权利的进行选民登记。对选民登记后迁出的、死亡的、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计算选民年龄的方法是:截止20211215日(选举日)年满18周岁,即20031215日前出生的公民(出生时间一律用公历计算,以户口薄或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

    三、为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县选举委员会按照选区发布选民登记公告,对选民登记的时间、地点、方法、注意事项等提出要求。选民和机关、组织等应当主动配合县镇选举机构进行选民登记。

各选区应当设立选民登记站进行登记,也可以按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管辖范围进行登记。

四、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凡有下列情况者,按以下规定办理:

凡本选区外出的选民,一般仍由原选区核对后列入选民名单。如果本人不能返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可以依法委托办理。如果本人愿意在外出所在地参加选举的,也可以持选民资格证明就地进行选民登记。

凡本选区外来的选民,一般应回原选区参加选举。如果本人愿意参加现居住地或现工作地选区选举的,可以持户籍所在地或原工作单位选区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居住地或现工作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如果外来的选民已经在现居住地或现工作地参加上一次选举的,经现选区对其资格核对后,可以继续参加选举。

离退休人员一般应在户籍所在地选区进行登记,也可以在所属单位或现居住地的选区进行登记,但必须取得户籍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

    五、在选民名单公布后,选举日前由于工作调动、搬迁、转业、退伍、结婚等原因迁入我县的人员,凡能确认选民资格,又未在别处参加选举的,可以参加户籍所在地或单位的选区的选民登记。

六、持有我县户口迁移证待入户(口袋户口)的选民,可以在长期居住地的选区进行登记选举。

七、长期旷工、未被单位除名人员,仍在原工作单位的选区进行登记。已除名的,参加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

八、驻县城范围内的县级机关、团体、县直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由所在县级机关、系统进行选民登记。参加县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镇人大代表的选举。

县级机关、县直企事业单位派驻各镇的工作人员,分别在驻地镇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参加所在地的镇人大代表选举。

企业经改制转为民营、私营企业职工一般在原主管部门所在选区登记;企业职工有偿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其户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登记。

县经济开发区、临港产业区、现代农业园区、现代渔业园区、大伊山旅游经济区职工参加所在地选区的选民登记,参加县人大代表选举;临港产业区、现代农业园区、现代渔业园区、大伊山旅游经济区职工同时参加所在地选区镇人大代表选举。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中的选民,应参加企业驻地选区的选民登记。

县属农场单列选区分别由所在镇组织选民登记和选举。

    九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武装警察参加军队选举。

经过批准的驻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有工作单位的参加工作单位的选区进行登记,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户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登记。

    十、经批准出国、出境工作、学习、考察、探亲的人员,应予登记。不能参加投票又未委托他人投票选举的,作放弃选举权处理。

十一、旅居国外的我国公民在选举期间回来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居住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台湾同胞可以在现工作地或居住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不参加选民登记。

    十二、没有固定居住地、职业和明确身份的闲散人员,不予登记。

十三、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或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傻人员,在取得医院证明或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县选举委员会认可后,不参加选民登记。其中,有些只是反应迟钝,尚能行使选举权的,应予登记。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给予登记,如选举时发病,不行使选举权,患有急性传染病正在住院治疗的选民,可以由选区委托专业医务人员,负责组织选举。

十四、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不予选民登记。

    十五、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停止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不予登记人员名单,由各镇选举委员会或有关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报县选举委员会备案。

十六、具有成为选民基本条件的人员当中,下列人员经县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或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准予参加选民登记。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上列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参加工作单位选区的选举,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户籍所在地选区的选举,在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其本人委托原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十七、在选举日前,各选区对选民名单进行复查,对新迁入、迁出、死亡的选民,应当分别列入选民名单或除名。

    十八、各选区在选民登记、核对工作中,遇到本《办法》之外的新情况或把握不准的问题,按照谨慎处理的原则,应及时向县选举委员会汇报请示。

    十九、本办法由县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