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9-10-30信息来源:灌云人大 浏览次数:24
灌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4年5月14日灌云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4月16日灌云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1989年5月29日灌云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1996年5月20日灌云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7年7月28日灌云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灌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行为,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决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对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七)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任免或撤销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十)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终止代表资格;
(十一)决定授予县一级荣誉称号。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确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经主任会议确定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如需临时调整会议议程或日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在会议举行十五日前由办公室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发出预备通知;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建立考勤制度,组成人员在接到举行会议的通知后,应当提前安排好工作,准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副主席。
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题的需要,可以邀请部分市、县人大代表、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社会有关方面人士旁听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到会,按要求列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必须书面请假。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以全体会议的形式听取、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分组和联组会议审议;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机关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出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十四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十天,由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提议案人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说明,并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人事任免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研究,提出报告。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其他报告。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作报告,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和相关工作委员会委员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一般在每年的7月审查和批准县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在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审议县人民政府对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常务委员会应当审查县人民政府提出的调整方案,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应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执法情况报告同时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及其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但最迟在当年最后一次常委会会议前报告常务委员会;在正式报告常务委员会之前,应当先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对工作报告进行测评、表决,也可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交有关部门执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报告呈送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以文件形式发给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授权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主任会议应将处理结果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可以结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小组会议形式组织开展专题询问。
第三十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受质询机关应再次作出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由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三十四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事先要作好准备,围绕议题,简明扼要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决议、决定,必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其他议案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电子表决或举手方式。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主要文件和形成的会议纪要,汇编成常务委员会会报,印发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会议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抄送:各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
灌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8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