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9-10-30信息来源:灌云人大 浏览次数:24

灌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984年印发,1987年第一次修改,1996年第二次修改,

201762日灌云县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灌云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组成。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三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到依法办理,集体决定问题。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1)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2)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对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讨论确定常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阶段性的工作安排。

(3)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安排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县人大工作委员会和一府两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4)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有关的工作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向常务委员会书面答复。

(5)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6)根据需要,听取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7)检查、督促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和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研究处理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的重大问题。

(8)决定组织县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听取有关专门问题的调查汇报。

(9)听取各工作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并讨论决定所提出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其日常工作。

(10)拟定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方案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及指导乡镇换届选举的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11)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

(12)讨论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13)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工作和需要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召开主任会议时,如果需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和各委员会、研究室正副主任可以列席会议,经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八条 召开主任会议,办公室应根据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的意见,在会议举行前3天,将开会日期和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与会人员,并送达有关材料以便作好充分准备。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主任会议由办公室确定专人作会议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办公室或有关委员会办理。

第十条  因故应出席会议人员缺席时,应明确专人负责转达会议内容。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办,县委组织部,各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县人大

      常委会各委室。

灌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7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