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9-10-30信息来源:灌云人大 浏览次数:25
灌云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年7月28日灌云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灌云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专委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县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大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大会闭会期间,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二)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四)拟订和审议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草案;
(五)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交办的法规草案的征集意见工作,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来灌开展的调研、视察或执法检查等活动;
(六)对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意见和报告;
(七)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并就视察、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八)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监督工作建议;
(九)对“一府两院”落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情况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时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进行跟踪检查;
(十)承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建立专门委员会“例会制度”,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专门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及以上人数出席方可举行。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决定问题,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加强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交流情况,开展监督;加强同其他专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联系。
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要加强同县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意见,发挥代表作用。
第八条 建立专委会主任述职制度,健全履职活动台账,遵循工作规章,严格质量标准,强化工作规范,及时总结履职情况,分析研究存在问题,制定落实工作举措,每年底由专委会主任向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述职。
第九条 建立专委会活动报告制度,各专委会组织开展活动应形成详细的活动方案,并向分管副主任和主任汇报,经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活动开展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工作规定和纪律制度,活动结束后及时向县人大办公室报送相关情况。
第十条 建立专委会主任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各专委会主任联席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召集。
第十一条 各专委会年初制定工作计划,提交主任会议审议;按照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履职,主动作为,着力强化专委会职能作用,把握工作规律,提高工作绩效,推动专委会工作创特色、上水平。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抄送:各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县人大
法制委员会委员,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灌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8月2日印发